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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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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性哮喘的发病有时是一种机制起作用,但大多数情况下是多种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,主要有变应性机制、荮理性机制和神经原性炎症机制。职业性哮喘患者如果能够早期诊断,早期脱离工作岗位,一般可有明显的好转或痊愈;但另一方面,如果继续接触致喘原,则会进一步恶化。

《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(GBZ57-2002)》中对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有明确的规定。首先规定了诊断对象仅限于从事上述5类致喘物工作的人员;诊断原则是根据确切的职业接触史及哮喘史,结合劳动卫生学与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资料,进行综合分析,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哮喘或呼吸道疾患后,方可诊断。

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:

1.轻度哮喘:

接触致喘物数月或数年后,出现胸闷、气短、发作性咳嗽、两肺哮鸣音,并伴有咳嗽、咳痰,脱离致喘物后,症状可在短期内得到缓解;再次接触后,可再发。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。有时哮喘表现不典型,但有气道反应增强的实验室指征(如乙酰甲胆碱或组胺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),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性指标异常。

2.重度哮喘:

在轻度哮喘基础上出现反复哮喘发作,具有明显的气道反应性表现,伴有肺气肿,并有持久的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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